新的一年中国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处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一律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股份公司供应销售部和生产设备部按分工权限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要做到及时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从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计量、登记,重量以质量监督部出具的磅码单为准。

    第六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

    第七条:对几种特殊的废旧物资规定如下:

    (一)铝灰

    1、电解各公司当日产生的所有铝灰需集中堆放在各自的铝灰堆点,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每日专人专车将铝灰拉运到回收科院内。

    2、拉运电解四公司铝灰必须在电解四公司过磅后从电解四公司西门出厂,经由110国道运至电解二公司北门入厂并进行复磅,由两门经警签收路单,当日核对。

    (二)铝渣

    电解各公司产生的不便再利用的铝渣,由电解各公司集中管理,并负责运至供应销售部回收科指定地点。

    (三)氧化铝包装袋

    氧化铝包装袋由电解各公司现场负责清理捆扎并暂时保存。由供销部回收科与电解各公司共同清点数目,并由供销部回收科统一回收。

    (四)工业垃圾

    各生产公司产生的工业垃圾必须全部在指定垃圾场倾倒,由回收科负责分捡并按类堆放,报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处理。

    (五)阳极残块

    电解公司产生的阳极残块属于指定炭素公司再利用的项目,由供应销售部回收科负责帐务处理,无特别许可不准出厂门。

    第三章 销 售

    第八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的处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招投标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九条:废旧物资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职能管理部门定期将需拍卖的物资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办公室。

    (二)公司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厂务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定价委员会负责确定所拍卖物品底价(拍卖保留价)。

    (三)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在公开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

    (四)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展示以及向竞买人介绍、提供所拍卖物品的相关资料。

    (五)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场拍卖会。

    (六)拍卖成交后,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拍卖结果送达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凭公司招投标办公室出具的提货函负责与买受人进行交接,完成拍卖物的现场清运和货款结算。

    第十条:公司内部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有关单位所需废旧物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生产能力确定供应量,按市场价优先供应,多余部分一律对外公开拍卖。其中氧化铝包装袋、铝灰由招标办召集有关单位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内部供应价,每月供应量由物资主管部门向招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将全部销售货款,按隶属关系交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入账。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售出后,凭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出门,其它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为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废旧物资实际销售额(无税) 90%冲减其成本。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无税)的2~5%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对废旧物资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无税)的2~5%每年进行一次奖励;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从每季度的奖励中扣除。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监督废旧物资处理全过程,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包铝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